仅仅受到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记录。
但需要强调的是,
刑事案底是指已经经过法院审判,认定被告人为罪犯的
当事人所涉及的个人资料及相关
犯罪事实、审判过程的一系列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关键性信息档案。
然而,在
刑事诉讼范畴内,
拘留这一短暂且临时性的手段通常可以理解为:
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己直接接收的案件期间,若在侦查过程中突然遭遇了法律严格规定下的紧急状况,那么针对当下正实施的
犯罪或者涉嫌重大犯罪的人员来说,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临时剥夺他们的
人身自由权。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的一部分,而是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强制手法,因此并不形成案底记录。
仅当
刑事处罚决裁出台后,才可能在系统内留下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