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持卡人出于
非法侵占的初衷,在所持有
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或时限超过规定的限度时,且在接到发卡银行发出的
催收通知之后,经过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然未按要求还款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196条中所明确规定的"恶意透支"。
根据该法案的具体内容,"恶意透支"指的是"金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因此,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侵占的目的,进行了恶意透支的行为,那么他/她很可能会面临
刑事责任,甚至需要入狱服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