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遭受
抵押限制的房产交易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卖方在已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实施
房屋所有权转移程序,并与买方订立相关的房屋买卖协议时,卖方负有告知
抵押权人(诸如银行)的义务,并且必须向买方明确传达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信息。
在此情况下,若卖方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虽告知了买方该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若是因未告知买方已抵押的事实而导致抵押权人认为
买卖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买方本人无法据此为由主张买卖
合同无效;
反之,若卖方已经成功通知了抵押权人,却刻意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给买方知道,此时买方便有权提出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
最后,如果卖方既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同时也没有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实际情况,那么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买方,都能以这条理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