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方因缺乏权利人的信息而获得的股权。
这一制度被视为
股权转让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妥善处理那些从没有权利人或非股东手中接收股权的复杂法律问题。
设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宗旨在于提升股票权益的流动性。
通过该制度,股权受让方无需深入调查转让方是否实然拥有权利,只需基于对转让方所展示权力状貌的合理信赖,便得以获得股权。
首先,股权必须以有效的股票作为载体,无法以股票形式存在的股权显然无法实现善意取得;
其次,转让方应当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
盗窃者和股票拾得者;
再次,股权的取得需要通过转让行为实现;
第四,转让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必须向受让方交付股票;
最后,受让方的主观状态应当是善意的,且不能有严重过失,即受让方对于转让方为无权利人应当是不知情的,同时已经尽到普通人应尽的审慎义务。
股票与现金一样,失去股票就意味着失去了现金,与此同时,附着于股票之上的各种股权也将面临丧失的风险。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原权利人将失去股东权,质权等
担保物权也会相应地消失,而善意
受让人则能够合法地取得股票,进而享有
股东权利。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
公司法》中,尚未确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在遇到类似
纠纷时,我们可以依据《
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
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合理的裁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