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即时取得制,它明确指出在无权利处分者将某项财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那么这个善意的第三方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得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且原所有者不能够向善意的第三方要求返还该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善意取得并不仅仅局限于所有权,其他类型的物权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然而,要想实现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第三方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其次,该交易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则必须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必须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善意取得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善意的第三方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那些原本属于无权处分的财产权益。举例来说,当某位无权处分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了完全不知情的买受人,并且这位不知情的买方支付了公允的对价,同时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例如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实际交付),那么即便原所有人对此持有异议,也无法再行追索该项财产,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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