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子女抚养费通常提供至受
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据《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所载,
抚养费的发放时间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若受抚养人为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间者,且其主要经济来源为自身劳动所得,同时还能够保障当地普通居民生活水平者,则其父母便得以停止提供抚养费。
此外,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并非所有成年子女均无法独立生活。
若确有以下几种情况,即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具备劳动能力却生活能力有限、正在学校求学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及条件者,即便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若其父母有着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仍须继续供给其必要的抚养费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