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为
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进行计算。
这是一种严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2.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发现不应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时,必须及时解除相关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