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所称主
债务履约
期限届满事项,系指向以
借款合同等为主
合同关系的一方
当事人而言,
担保合同则以从属于主合同关系的身份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这其中,“主债务履行期”被赋予了特定含义,即借款合同中所设定的还款期限已然到期之意味。
对于以
抵押为
担保方式的情形,其担保范围包含了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为了行使
抵押权而必须支出的相关费用。
如
抵押合同双方对上述担保范围有所特别约定者,均应依照约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