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法院判处
缓刑或者
拘役等各类
刑罚,已经代表着个人被认定存在
犯罪行为,自然而然也就无法逃脱留下
案底的命运。
其次,缓刑作为一项特殊的审查机制,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对罪犯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和观察,并根据其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决定是否对其执行具体的刑罚。
进一步来说,所谓的案底,实际上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后所形成的案件卷宗以及所保留下来的档案资料。
依照《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刑事处罚案卷需要被妥善保存长达60年之久。
因此,无论是被宣布缓刑还是被判处
实刑的,他们的案底都将伴随终生,并且是不可消除的。
这也意味着,这些
犯罪记录将会对其未来的生活产生形形色色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亦有负面的。
因此,案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也是绝对无法被轻易磨灭或删除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