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如果存在以
非法占有所指向的主观意图,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情况,应被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类恶劣事件中,凡恶意透支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者,将被判定为“
数额较大”;
若本金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则相应被定义为“
数额巨大”;
一旦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那么将无疑地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在上述条款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条件下,持卡人仍然拒绝偿还或者尚未偿清的
欠款数额,而并不包含
逾期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费用。
再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惩戒措施可概括如下,有任何形式的
信用卡欺诈活动,其涉及到的实际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的,施害者都将面临处以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同时需缴纳额度不等的罚款;
当实际损失累加达到一定数额时,降罚力度会相应提高,尤其对那些情节较为严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更是如此,将会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缴纳5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义务;
一旦实际损失高达以上标准,情节更为严重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命运,同时还需要缴纳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所有财产。
信用风险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在于它会给社会经济带来较大危害,而且
犯罪方式多样化,在这其中银行卡
盗刷诈骗案最为常见,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金融稳定、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