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辩护律师,在审判席上维护
当事人利益乃是理所当然之责。
假若律师在
开庭审理时无故缺席,则无疑是未能尽职的表现。
然而,倘若法院决定仅进行宣判流程,那么案件的
一审庭审阶段便已圆满结束,律师也就无需再次出席进行辩护了。
其次,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在于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
减刑辩护,而在这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往往举足轻重。
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确保在开庭审理之时按时抵达现场并进行有力的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