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私自更换规格、材质或仿制,将其视为自己所有,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取
信用卡使用权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及授权,利用已注销停止使用之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借用其他合
法人士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等活动的行为;
(四)利用
信用卡诈骗取财,
主观故意且经发卡行多次催告仍不予归还的行为。
以上所述,恶意透支特指那些故意超出授信额度或
逾期未满指定期限,且经发卡银行严厉催讨过后仍然拒绝还款的客户行为。
此外,
盗刷他人信用卡并以此进行恶意结算的行为,应视同于盗窃
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