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能否退还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情况:
若在缴纳定金后,双方面临对合同细节的协商与共识达成的难题,最终导致此等合约无法成型,此时,定金并不适用于惩罚机制,应予全数归还。
其次,若单方面无缘由地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协议磋商或擅自更改了购买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由此导致
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在此类情形中,定金将适用于惩罚机制,该部分金额并不能予以退还。
此外,若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任何一方存在正当理由的,此类情况下同样不适用于定金的惩罚机制,定金可予以全额返还。《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