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强烈建议您首先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那么您有权提起劳动
仲裁。
2.在此过程中,您可以尽可能地搜集相关的
证据,例如
工资流水账单、考勤记录、制服以及您在工作期间的通讯往来和
证人证言等等能够充分证明您与该公司建立了稳定
劳动关系的证据。
然后您可以据此诉求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给您的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
3.如果上述途径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您还可以考虑直接向当地劳动监督监察机构投诉,请求对企业提出
清算或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4.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您还有权要求企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预告期薪酬作为替代通知薪酬。
5.此外,您还能诉求企业承担
拖欠或
克扣工资造成的
经济损失,包括拖欠或克扣薪资金额基础上增加25%的经济补偿。
6.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您甚至可以诉求企业支付与
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解雇有关的经济补偿。
7.在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涉及重大
违法行为,您有权要求企业以双倍经济补偿为代价来
赔偿损失。
8.至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应该依照自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水平,每满一年就可得到一个月的工资保障,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而不满六个月的,则只能获得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工资实际上是指您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实发工资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