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实际
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住房总面积超过现有房地
产权证所载面积的现象,各地区往往采取较为包容性的解决策略,例如,对超越产权证书所列面积的部分,通常会依据每平方英尺建造费用的价格进行
赔偿,相关的实际租借
赔偿金额将依照安置与赔偿方案予以具体规定。
在拆迁时,房屋的
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房地
赔偿金是以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为基础,按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
其次,周转
补偿金是考虑到临时生活条件而设定的,根据被
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月予以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赔偿金则是由当地政府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作出决定,拆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
对于那些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迁离旧居的住户而言,需注意到其所拥有的被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可能仍无法达到45平方米的最小需求量,因此,对于短缺的部分,将根据估值单价的80%进行补贴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