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得如此。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
在
竞业限制期限还未届满之际,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当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若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其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请求得到满足的话,出庭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