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此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加以解决:
第一,首先
当事人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由房地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对该结果存疑,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以便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
裁决做出后,若当事人仍然对此感到不满足,则可以向辖区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其次,如果经过政府的协调工作之后,双方依然无法达成共识,此时可以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若对该裁决有所异议,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此外,若因征收行为导致罚款事宜、
恢复原状等相关
处罚事项发生,经过调查确认后,若
情节严重达到
刑事犯罪程度,需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日益推进,农村地区面临的
土地征收问题愈发突出,确立合理的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议题。
由于农村土地种类纷繁复杂,因此土地补偿的标准亦因地而异。
若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迁移诸如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路及广播线路等设施,应依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商谈,明确投资概算,同时将之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并上报审批。
对于因
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项,应当依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效益状况以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具体数额。
关于这方面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同时,还有两种有效的补偿方式供选择:
即货币补偿方式或者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除此以外,还可以采取兼顾既有的货币补偿又加入房屋产权调换的综合补偿模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