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其法定的
诉讼时效为十五天。
当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
劳动争议仲裁庭所作出的
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时,则有权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若仲裁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那么争议双方均可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此外,如果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对某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那么申请方亦可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
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