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冷静期的事项,有必要明确指出,在为期一个月的调解冷却期中,任何人都不得提前结束此项程序。
而具体而言,
婚姻登记部门在接到
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愿意进行离婚,有权向该部门提出撤销
离婚登记的申请。
请注意,根据前述条款,如果规定
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仍没有当事人去婚姻登记部门
申请离婚证书,那么将被视为已撤销申请。
为了确保离婚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希望所有当事人能够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共同推进和谐家庭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