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的
买卖合同若要解除,必须事先明确
违约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中,我们必须尤其强调对于公民行使自身行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同样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运行及对守约方合法利益的切实保障。
因此,任何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都将依法遭到相应责任的追究。
在此基础上,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约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协商并签订满意的
解约协议,以明确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或者直接诉诸于法律程序,由相关机构依据法律条款认定和裁决违约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