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案
撤诉后再次
提出诉讼是否会导致
判离的问题,其结果并不受首次审判以及
二审的影响。
实际上,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判定
离婚时,主要依据是针对
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状况。
对于其中一方
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也允许有相关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或由该方直接向当地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
在法院处理涉及离婚的案件过程中,一般会先导入调解程序;
若情况确实
证据确凿显示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且调解无法发挥效用,则应当毫无保留地同意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