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当事人寻求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之时效规定,并非强令其务必于实体答辩期限之内提出申请,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提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宽泛权利,允许他们在仲裁庭进行正式审理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在被申请人收到
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亦须按照既定的仲裁规则期限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应的答辩书。
但是针对其他与
管辖权相关的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定,我们并未作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