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被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
案底的产生。
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指经过法庭正式审判,被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上个人资料及
犯罪事实介绍,以及审理流程记录和裁决结果等重要内容的终身性档案记录。
而在
刑事诉讼方面,
拘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接受监管的相关案件,在进行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临时剥夺个人行动自由的最严厉强制手段。
尽管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
刑事惩罚,只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而已,因此
当事人并未真正受到刑事制裁,也就不可能有历史记录的留存——换言之便是不会形成所谓的“案底”。
仅当涉及到真的
刑事处罚时,当事人才能真正在
案卷上留下
犯罪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