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和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成功办理信用卡;
(二)蓄意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三)假借他人名义擅自使用其信用卡的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卡银行允许,连续超额透支甚至
逾期还款等不当行为。
以上所述,“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犯罪行为,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