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假如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涉及到
共有财产中已获得
房产证明的住房价值以及
产权归属事宜上,双方协商无果时,人
民法院将依照下述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置:
首先,若双方均坚持声称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并且均表示愿意通过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取,这样的情况在理论上应是被许可的;
其次,假若其中一方明确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则评估机构需遵照市场价格标准对该住房进行价值鉴定,赢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最后,当双方都没有再提出对房产的所有权声明,那么经
当事人申请,该房屋可依法被送至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所产生的拍卖成交额即可作为分配标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