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银行委托第三方
催收款项这一行为,仅涉及双方的协作关系,并非
违法之举,但其合法性亦无法得到明确法律的支持。
这种合作形式主要源于
信用卡欠款应及时支付的重要性。
如果
逾期未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2.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其中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如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预先设定的信用卡额度或者期限透支,同时又累计接到发卡行的两次催收通知后长达3个月或更长时间依然未能归还,则该情况将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如果达到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区间,将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定义的“
数额较大”;
而如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则属“
数额巨大”;
若超过100万元,那就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恶意透支的数额,只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持卡人未能归还的或尚未归还的部分。
并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
存在以下任一状况者,可被判为
信用卡诈骗罪,其
刑罚金额取决于
犯罪程度。
刑事责任如下:
(1)使用
虚假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2)故意使用失效的信用卡;
(3)盗用其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