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单位
福利房是否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其关键之处在于福利房的分配时间。
具体而言,若福利房系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被分配并取得,抑或是该房产早先由某一方在婚前获得,但随后于婚后经夫妻双方友好协议,将此房屋划分为双方共同拥有,则均应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然而,若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曾有约定,即在此期间内所得的所有财产皆归各自单独所有,那么,任何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负债责任,皆应以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偿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