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
财产损失涵盖了被毁损汽车的停运损失。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的
诉讼中,若被受损的汽车正在投入使用进行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相关运营活动,那么受害方可以请求
赔偿在修复被损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此项诉求应为
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并须得到充分尊重与履行。
此外,即使人们在交通事故中未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仍然有权提出
误工费用的索赔。
这是因为,“因事误工”的概念涵盖了
受害人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误工费用,无论其是否遭受严
重伤害。
然而,对于受害者的汽车停运损失,应以确凿真实的
证据作为依据,对其索赔额提出明确且合理的计算要求。
在此基础上,我们强调索赔金额不宜过于任意扩大或频繁变动,以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