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被
拘押者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2.根据相关律例和司法解释,
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适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七天。
3.具体来说,如果涉案行为未构成严
重犯罪,则初步
拘留的时长通常为十天;
若涉案行为构成较
轻罪行或存在情节恶劣的特殊情形,则拘留期可能延长至十四天。
而关于
流窜作案、多次
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等情况,由于此类案件复杂且涉及面广,因此将拘留期设定为三十七天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追捕逃犯。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次性对某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手段,最长的期限也仅有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