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行了滥用、
虚假制造或篡改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动用已经被宣告自动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用于自己账户中的行为;
(四)明知无能力还款而故意超额、长期透支消费并且经银行多次提示
催收仍未偿付的行为。
第(四)款中所描述的“恶意透支”乃是指持有信用卡者怀着对金融机构的
欺诈和侵犯的意图,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经过银行反复提醒
警告后仍然不肯按照约定偿还
欠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