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证实对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存在隐匿、挪用、出售、损坏夫妻共有财物之情事,乃至制造
虚假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之事实,则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照本国现行法律条款,当夫妻中任何一方故意藏匿、迁移、出售、损毁、浪费
夫妻共有财产,抑或是虚构
夫妻共同债务,意图谋取另一方财产时,在
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时,应对实施此项行为的一方给予少分甚至不得分配财产的惩罚。
在离婚案终结之后,若另一方察觉到前述行为的存在,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