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的罪犯而言,最低限度需服刑三年后方可获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所定,无论是被
处罚金还是
行政拘留,抑或是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的
违法行为人,在服刑期间如能够始终严格遵守监狱管束制度并积极接受改造和教化,且具备了真实悔过的良好表现,又或者是有
自首等
立功先进事迹的话,都可获得适当的
减刑。
3.然而,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人员来说,即使其已获得减刑,在剩余的服刑期限内,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短于其原判决判处的刑期总长度的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