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获得
刑事拘留处分并未意味着所涉人员将遭受
案底留存的惩罚。
所谓的“
刑事案底”,实则涵盖了经过法庭正式审判,被认定有罪之人的个人详细资料、
犯罪行为事实、审理流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多方面的信息集合。
该档案记录在
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负责调查的案件采取的,用于暂时剥夺嫌疑人或罪犯的
人身自由权以履行侦查职责的强制手段。
鉴于刑事拘留仅为
侦查阶段的强制手段之一,因此其性质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案件记录,更谈不上案底的留存。
唯有经过法庭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之后,才能说某人完成了刑事处罚程序,从而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