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和出租银行卡者违反了相关的银行卡法令规范,并有可能被指控涉嫌触犯妨碍
信用卡管理之罪。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涉及了多个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违反了国家对于信用卡的一系列管理规定,从而干扰了正常的信用卡运作流程,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该
罪名的具体内容及
违法行为描述:
(1)
行为人明确知晓其持有的是
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且贸然持有或运输,并且数量较大;
(2)在未获得合法授权和许可的情況下贸然持有或私藏他人信用卡,数量亦较大;
(3)使用虚构的个人
身份信息进行诈骗,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4)售卖、购买或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信用卡,数量也是相当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