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契约条约之前,可以预先明确约定弃权
抗辩权事项。
抗辩权系指阻止或妨碍他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行使的对抗性权力,其针对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他人主张的权利类型是否为请求权。
而狭义上的抗辩权,则主要是指具备专门性的功能,专门针对请求权进行对抗性的权利形态,也就是说当权利主体向义务主体提出请求之时,后者有权拒绝执行该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