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受伤必须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
工伤停工留薪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即
劳动者在遭受
意外伤害或者患上
职业病之后需要暂时停下手头工作接受有关部门指定机构提供的
工伤医疗服务,并且在此期间维持原来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关于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伤害状况及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若伤势严重或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当地设立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能会酌情予以适当的延长,但是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