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肇事之车已购置足额保险,您完全可以同时将车辆拥有者、驾驶者及为其购置保险的相应保险公司一并诉诸法庭。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由负责该车辆保险事宜的保险公司在其所负担的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付,若仍有款项未能补偿,则由
肇事方自行承担补充
赔偿的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
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将依据
受害人年龄差异分为不同上限,但总体而言均以受诉地人
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准绳进行核算。
考虑到受诉地与肇事
责任人所在地常处于相同地区,我们通常会沿用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各项相关统计数据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