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肇事车辆曾购置了相应的保险保障,便可主张将该肇事车辆的车主、驾驶员以及相关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首先,由负有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之内先行赔付,对于超出的损失部分,则应由实际
侵权人负责承担。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关于亡故
赔偿金的给付,其金额会因主诉法院地的居民年龄情况有所差异,然而都必须以主诉法院所属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来具体计量。
3.通常说来,主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
责任人所在地会处于同一个行政区域之中。
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应当依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