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自员工正式开始为其效力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却沒有在一年内与该名雇员签订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每个自然月向该名员工支付双份薪资的规定执行。
此外,若因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则需根据该名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具体工作时间来确定。
举例来说,如果该名劳动者在该单位满一年及以上但不足两年,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每月按照该劳动者每
月工资的平均数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情况下,补偿期限将会按照一年进行折算。
另一方面,若是该名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六个月或以上但不满一年,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付方式则会以一整年为准。
最后,假如该名劳动者在该单位的
工龄不足六个月,则用人单位应按照此种情况所对应的薪资水平,向其提供约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