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之目的,超出了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被判定为所谓的"恶意透支"。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透支金额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那么将会被视为"
数额较大";
如果透支金额大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则将被视为"
数额巨大";
而如果透支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那么就会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总金额,其中并不包含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所收取的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可能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
刑罚如下:
-若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