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而产生所谓的“
案底”显然是无稽之谈。
所谓的
刑事案底实际上涵盖了经由法院审判确定并判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的
个人信息、具体罪行、审讯过程中的详细记录以及最后的裁决结果等多方面内容的完整档案。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的执行者通常为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对直接负责打击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的某个特定阶段,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下,针对已确认为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士,可采用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的
羁押方式。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相反地,它仅仅是侦破过程中的一项固定的强制性手段,所以从本质上讲,它并不足以形成所谓的‘案底’。
然而,唯有经历过实质性的刑事处罚才能真正留下难以消除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