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工伤保险专项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受伤员工相当于其工作期间25个月份之平均薪资水平的伤害
补偿金;
2.自工伤保险专项基金中每月定期向受伤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原有职务薪资额度85%的长期康复
抚恤金,若该项抚恤金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薪资标准,则由施加
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专项基金负责补充至相应标准之上;
3.对于因
工伤情况导致残疾并办妥
退休手续的员工而言,自
退休之日起,将停止发放此项抚恤金,转而享受国家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倘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金额仍然低于原有的
伤残抚恤金,则仍由工伤保险专项基金承担差额部分的弥补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