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抚养费时,若对方受限于金钱困扰并缺乏经济收入来源,则可以考虑将其财产充作抚养费用,此种情形称为“
以物抵债”。
在
离婚案件中,子女通常会被其中一方向法院申请直接
抚养权,而未获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也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量及支付期限,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若是协商无果,法官将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法院在判定抚养费金额时,会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所能承受的负担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分析。
对于有稳定收入的父母来说,其每月提供的抚养费可以承受一定比例,通常为其月总收入的20%-30%。
如果同时要
抚养多个孩子,其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但最高不可超出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父母而言,他们可以考虑采用本年度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作为参考标准,并按照上述相同比例来计算抚养费金额。
如出现特别情况,如母亲重病、失业等,需要提高或降低原定抚养费比例的,此时应由父母双方重新协商并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认为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抚养条件不足以满足孩子正常生活的需求,会对这个版本的提议表示反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