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蓄意使用假造的
信用卡或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真实
身份证明授权使用的信用卡的行为;
(二)利用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活动的行为;
(三)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借用、盗取他人有效信用卡用以交易运算的行径;
(四)意图
非法侵占,经发放信用卡机构多次催告仍然
逾期还款且
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行为。
上述各条款所涉及的恶意透支行为,特指持卡人基于侵吞、盗取银行资金的意图,超越信用卡使用规定的最高限额及最长期限,并且在被发卡银行依法催告还款后拒不履行义务的
情节严重者。
对于盗赃并使用信用卡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