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对于涉及
传销罪名的重大案件,如果
当事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
申请取保候审:
(1)极有可能被判处
拘役、
管制或将适用于单独立体适用的
附加刑责;
(2)若其行为构成
犯罪并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经考量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公共危害性时;
(3)当被告人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生活功能严重受损,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以防止未来社会风险的产生;
(4)在漫长的
羁押期限内,案件仍未审结,为确保程序合法性,需依法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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