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补偿内容为房屋补偿费用(又称作房屋重置费用),旨在弥补因
拆迁行为而对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
针对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损耗程度进行划分等级,按照平方米价格进行精确计算。
第二项补偿是指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住者在临时居所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之处。
具体的补偿标准会依据居住者的临时居住状况进行划分等级,并依照被拆迁房屋居住者的人口数量进行月度补贴。
第三项补偿则涉及到奖励性质的性质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来激励被拆迁房屋的居住者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主动申请搬迁至城郊地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会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最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