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对
借贷关系的明确裁决过程中,它会仔细地审查借贷双方是否已经就借款事项达成共识,并且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了款项。
为此,借据虽然是其中的关键
证据之一,但绝非确定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
法院通常还需结合出借方的财务状况和实力,
借款人的
借款用途,借贷双方之间的紧密联系、商业惯例、资金转移凭证、目击者证词等多方面的证据来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
在此基础上,提供能够证实债权、
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文件。
若无法提供书面文件,则应当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信息,同时提供与此无关的目击者证词或者相关证据线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