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需接受救治的情况下,任何
医疗机构都不得以病人
拖欠医疗费用为由而拒绝提供必要的救治服务。
鉴于此,交通事故中的
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
机动车辆的拥有者应当预先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若有关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由公安机关指派一方先行垫付,待案件完结之后,再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相应划分。
对于那些故意恶意逃避或者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
责任人来说,公安机关有权利对他们所驾驶的车辆实行临时扣留措施。
在
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法定范围内,若发生机动车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则可请求当地保险公司预支伤者救助期间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死者的
丧葬费用。
中国**保险公司因依法
赔偿相关损失,有权向前来捕获
逃逸者以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机动车辆所有人
追讨此前垫付的所有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