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
当事人仍然选择留在原来的居住地点进行生活,或者并不再居于旧屋地而在新的住所地尚未获得垦荒
承包地的情况下,当事人之前拥有的承包地,依然被认定归属于个人所有,在进行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过程中,应将此类土地确认为当事人的
私人财产。
在承包期限之内,如果女性居民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获得垦荒承包地,那么发包方是无权收回她们原本的承包地的;
同样,如果女性居民在
离婚或丧偶之后,仍然选择留在原来的居住地点进行生活,或者并不再居于旧屋地而在新的住所地尚未获得垦荒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也是无权收回她们原本的承包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