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须指出,以下几种情形皆属于
犯罪性质:
1.在未经授权或使用假
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信用卡进行交易;
2.在得知信用卡已失效后,仍试图进行相关操作;
3.非法复制或截取其他人士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
4.故意
透支信用卡,且在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
催收后仍未及时还款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
盗窃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将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